等到大清制度健全,此类犯罪现象减少,自可以与世界接轨,但在目前还不行,对此,胤祥觉得很有必要让建极殿尽快完善对官员的法律约束。
接下来,便是关于债务等法律的完善。
在大清,或者说更久远的朝代,每年因为债务问题,还不上导致被打死的百姓,可真的不要太多。
中世纪的欧洲,为了维护军队和领主家臣的利用价值,债务人监禁和对债务人身体的处罚办法受到了限制。
但是在封建制度处于低潮时,债务人监禁制度由于得到教会的支持和赞美,又很快得到了复苏。
本来,在摩西的法中存在着保护债务人的庇护制度,并且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异教,最终在基督教中走向普及。
但在在公元5世纪,这一庇护制度受到罗马法的改造,逐渐走上了拥护债务人监禁和处罚的道路。
如535年发布的新敕法第17号规定,发放债务人的庇护状有两个限制,一是债务人要到法庭接受审判,二是要等到该判决执行完毕。
结果,教会成了债务人审判和债务人监禁的协助者。
教会把负债和支付不能的行为看成是罪恶深重的行为,对于支付不能的债务者,一般都要予以开除教籍的处罚。
当债务人死亡时的财产不足与清偿债务时,则不能给予该债务人以基督教徒式的埋葬。
在一部分地区,神父如果赦免了死去的债务人,该神父就要代为承担该债务人的债务责任。
债务人逃避监禁的,在抓到后要被强制穿上印有记号的服装。
胤祥自然不会去学欧洲那样,那简直就是让大清倒退几百年。
具体应该怎样,胤祥觉得他自己还需要深思熟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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